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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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1477号之一
原告:****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民营科技园区方桥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50387232C。
法定代表人:应亚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金声路10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9762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宁波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湖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14489006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与他案合并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宁波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