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1405号
原告:宁波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1448900652。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湖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秀娟,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审理宁波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