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11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澳华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焦作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11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焦作市澳华置业有限公司诉焦作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澳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0811民初788号民事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福军
审判员 刘城韬
审判员 翟 卫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