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焦作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民辖16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焦作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北路北头东侧200米。
法定代表人:徐斌,董事长。
被告:***,男,194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
2020年4月18日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立案的(2020)豫0821民初600号原告***与被告焦作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2019年6月3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19)豫0802民初2745号原告***因与被告焦作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焦作泰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2020年5月18日,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本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发回一审法院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的重审案件。首先,根据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前在2012年7月10日对本案立案审理,在案件管辖上应当适用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决定之前的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因此本案不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其次,基于管辖恒定原则,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在一审期间依职权未发现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之后,且当事人也未提出管辖异议,本案的管辖法院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已经确定,管辖法院非法定理由不应改变;再次,根据上级法院有权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规定,根据本院再审裁定,本案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后,基于民事诉讼程序的确定性以及审判公正与效率的要求,案件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如再改变管辖法院,不仅破坏了诉讼程序的安定、有序,拖延诉讼,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综上,本案由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有据,且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少当事人诉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9)豫0802民初2745号民事裁定;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7日内将(2020)豫0821民初600号原告***与被告焦作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凯
审判员 刘 乾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豆春庆
书记员石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