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02民再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鲁广然,男,194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靳作新村中街220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一审被告:焦作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北路北头东侧200米。
再审申请人鲁广然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焦作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再审过程中,发现再审申请人鲁广然因不服本院(2012)解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豫08民申31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豫08民再4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2)解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以再审程序立案,案号为(2019)豫0802民再1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中,本院的生效判决,已被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没有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生效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2019)豫0802民再1号诉讼。
审 判 长 梁学峰
审 判 员 郭 岩
人民陪审员 王正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