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民申3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焦作泰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泰怡家园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焦作市马村区。系***妻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一审被告:焦作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北路北头东侧2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焦作泰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焦作市兴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2)解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焦作泰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毋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