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902民初8571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11月16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苗振辉,河南银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1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海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琳娜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江涛
审 判 员  孙艳婷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