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濮阳祥和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767号
原告:***和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与益民路交叉口北50米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28843757。
法定代表人:李立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培忠,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特别授权)
被告: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北段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76013(1-1)。
法定代表人:王海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晨,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一般代理)
原告***和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燕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韩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