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某某、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执245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76013。
法定代理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902民初3455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执行标的为61714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小额银行存款,申请人不要求冻结、扣划。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豫J×××**号轿车,该车已报废。
3、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申请人不了解被执行人的下落。
六、申请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公告悬赏。
七、申请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使用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朝选
审判员  张喜超
审判员  逯瑞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孙孟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