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某某与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6816号
原告:***,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徽,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锋,女,1966年3月23日,汉族,住清丰县,系原告胞妹。
被告: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海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华,女,汉族,1968年5月2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世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付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