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执224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王海彬、王志萍、樊志峰、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海彬、王志萍、樊志峰、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902民初6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海彬、王志萍、樊志峰、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海彬、王志萍、樊志峰、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1)、被执行人**、王海彬、王志萍、樊志峰、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银行账内存款有237817.59元存款,已扣划交至申请人。其余银行账户内1623.73元存款,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被执行人王志萍名下有一套房产证号为YGS-××号的房产,该房产已进行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3)被执行人**、王海彬、王志萍、樊志峰名下无住房公积金。(4)、被执行人**、王海彬、王志萍、樊志峰、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名下并未有证券、股票。(5)、被执行人**、王志萍名下有豫J×××××、豫J×××××、豫J×××××、豫J×××××号车辆,车辆均已进行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王海彬、樊志峰名下有豫J×××××、豫J×××××号车辆,车辆均已查封,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三、已向被执行人**、王海彬、王志萍、樊志峰、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海彬、王志萍、樊志峰、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告知申请人可以公告悬赏、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人暂不要求采取公告悬赏措施、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海彬、王志萍、樊志峰、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朝选
审判员 张喜超
审判员 逯瑞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