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7047号 原告: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开州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613, 法定代表人:王海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濮阳县,身份证号:410928198102××××。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县。 第三人:濮阳县五星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濮阳县五星乡五星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28005653326C, 负责人:***,乡长。 原告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濮阳县五星乡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