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7047号
原告: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开州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613,
法定代表人:王海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濮阳县,身份证号:410928198102××××。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县。
第三人:濮阳县五星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濮阳县五星乡五星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28005653326C,
负责人:***,乡长。
原告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濮阳县五星乡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濮阳市海滨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