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汉利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728执恢36号之七
关于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汉利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1728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被告河南汉利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531901.4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4.75%标准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至判决履行之日止),被告河南汉利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退还原告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00000元。案件受理费89359元,鉴定费126000元。共计215359元,由原告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1373元。诉讼费、鉴定费原告已预交、被告河南汉利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河南汉利兴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互联网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经予以冻结。经车辆管理中心查询河南汉利兴实业有限公司、马君义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汉利兴实业有限公司、马君义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已查封、财产暂无法处置。 3、通过住房公积金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汉利兴实业有限公司、马君义无住房公积金。 三、已向被执行人河南汉利兴实业有限公司、马君义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经予以查封,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1728执恢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汉利兴实业有限公司、马君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蔚 审判员 张学军 审判员 袁 毅
书记员 汪英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