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4执201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豫0104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3月3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4月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经传唤未到庭; 四、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人冯磊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河南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人冯磊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新平
法官助理周洋浩 书记员王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