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2392号
原告:西宁奋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2号朝阳建材综合市场500号-02。
法定代表人:李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芳、苏茂军,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中路与金堤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53号。
法定代表人:刘泽江。
原告西宁奋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西宁奋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奋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奋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9元,由原告西宁奋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永 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贠慧滢
书 记 员 马 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