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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1执1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佀传伟。
被执行人: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庞海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1执14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绍海
审判员纪培福
审判员陆昕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高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