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2民初1159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辉县市。
被告:***,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文留镇利民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17423128X7。
法定代表人:佀传伟。
原告***与被告***、**、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以已收到被告***支付的20000元工资并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为由,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姣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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