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

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濮阳市鑫博鞋服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928民初544号
原告: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文留镇利民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17423128X7。
法定代表人:佀传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鑫博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鲁河镇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0GTQP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原告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鑫博鞋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因证据材料相关事由,于2022年4月7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市鑫博鞋服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