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3484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告:***,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辽阳县。
被告: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17423128X7,住所地: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原告***与被告***、***、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暂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