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4033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
被告:**,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文留镇利民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17423128X7。
法定代表人:佀传伟。
原告***与被告**、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之子***庭外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