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

湖北宏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7880号 原告:湖北宏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新华路朝阳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文留镇利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侣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出生年月:1974年9月11日,住址:山东省陶县。 原告湖北宏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中州建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宏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芦 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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