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963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
托诉讼代理人:陈守鹏,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住濮阳市。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河南省恒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与科技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同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1124225XM。
法定代表人:孙现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鹏辰(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97年12月22日出生,住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桃李春风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苏北路与106国道交叉口东南角。
同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7UQJ22Q。
负责人:李文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王全航,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恒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桃李春风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四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方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