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恒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恒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4599号
原告程同喜,男,汉族,1968年6月12日出生,住濮阳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12月23日出生,住濮阳市。
被告河南省恒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
本院受理原告程同喜诉被告***、河南省恒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