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恒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恒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3461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
被告河南省恒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峰诉被告***、河南省恒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恒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恒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恒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