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恒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龙鑫混凝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902民初7159号
原告:濮阳市某公司甲分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濮阳市市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濮阳市某公司甲分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原告濮阳市某公司甲分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称需进一步收集证据,原告濮阳市某公司甲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阳市某公司甲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3元,由濮阳市某公司甲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