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财保552号
申请人南京路迈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润发路**。
法定代表人:覃遵元。
被申请人射阳县禹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射阳港经济开发区健康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袁松涛。
申请人南京路迈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射阳县禹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路迈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射阳县禹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路迈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射阳县禹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彭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