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终4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舟山明瑞海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射阳县禹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松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正,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豪,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桑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超,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琛,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舟山明瑞海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瑞公司)与上诉人射阳县禹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达公司)、被上诉人长江南京航道局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禹达公司以已就本案燃油耗用争议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受理、侦查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争议关系本案的处理,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董 敏
审 判 员 张 俊
审 判 员 胡海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凯悦
书 记 员 朱静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