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72执恢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铁港航东南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南井村新桥头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77007995D。
法定代表人:李诚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如海,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芳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射阳县禹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体育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140530054G。
法定代表人:袁松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铁港航东南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民终9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射阳县禹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支付3,950,553.7元及该款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2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12月15日)并扣划17,547.41元,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所有的土地、车辆等仍在继续冻结状态。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船舶等。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本院已向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在该局的应收工程款,金额以8,882,007.14元为限。
五、本院已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XX镇XX路XX东侧1幢、2幢、3幢、4幢仓储房地产、权属未登记房屋及地上其他定着物(证号:房产证号2××9、射国用2007第0××1号),经多次拍卖均无人竞买流拍。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作价326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六、截至2021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3,426,989.02元(含首次执行到位金额149,441.61元),其余债权未受偿。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于2021年12月16日递交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基于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志峰
审判员 郑秉物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壬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