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禹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与射阳县禹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暨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24执263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9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射阳县禹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松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苏0924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射阳县禹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射阳县禹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70000元;案件受理费3785元,执行费2730元,由被执行人射阳县禹达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并对其银行账号予以冻结。
3、2019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车辆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查封,因车辆无法查找,暂不处置。
4、2019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两处房产进行查封,该房产已被其他案件首轮查封,等待处置。
5、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6、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7、截止到2019年11月26日,本案未执行到任何执行款。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名下车辆、房产暂不处置,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陈丽娟
审判员  王泰昌
审判员  龚宏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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