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7民初1517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崇岭,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刘久文,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濮阳市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华龙区金堤路颐和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建忠,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刘久文、濮阳市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经本院催交,原告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跃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