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7民初2259号
申请人:濮阳市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安凯路5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建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濮阳新发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台前县纬六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魏龙飞,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新发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濮阳市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要求依法查封申请人承建被申请人的“台前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工程”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标的额200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申请人濮阳市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申请人濮阳新发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台前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工程”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标的额为2000万元。
本裁定送到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贺彬
审 判 员 杨 军
人民陪审员 仝兴家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