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7144号
原告:襄阳砼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洪山头居委会6组。
法定代表人:田从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安凯路5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建忠,执行董事。
原告襄阳砼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砼州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2021年10月28日,原告砼州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砼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8元,减半收取1984元,由原告襄阳砼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涂清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