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县友善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民辖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县友善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铁丘路与106国道交叉口西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清丰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清丰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住清丰县。
原审被告:濮阳市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巴黎街与中原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西颐和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濮阳县友善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国义、濮阳市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2民初92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濮阳县友善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事故发生地在濮阳市××与××国道交叉口向东500米处,属于濮阳县辖区;且其作为被告,住所地在濮阳县,故本案应由濮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本案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清丰县,故清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濮阳县友善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师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