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长闵实业有限公司、濮阳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675号
原告:上海长闵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P5E702。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7楼1474室。
法定代表人:吴江来,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5532446M。
住所地:濮阳市安凯路5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栾国卫,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长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3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