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象浦贸易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0834号之二
原告:上海象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28幢1层。
法定代表人:刘德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火祥,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安凯路5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栾国卫。
原告上海象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象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象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416元,合计1,441元,由原告上海象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国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伊丽
书 记 员 缪凯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