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财保712号
申请人:***,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南乐县。
被申请人:濮阳市安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中心广场东侧邮电宾馆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濮阳市新景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卫都大道与历山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濮阳市新景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申请人濮阳市新景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基地支行账户16×××10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50万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对其支付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孟迎春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