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阴北方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1670号
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北方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126号四楼402、403室。
法定代表人:杨淮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凹土科技园1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北方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北方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北方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北方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限额3888793.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北方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正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