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盱眙分公司、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执复37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保全人):龚伟。
被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盱眙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3239399016,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赵鸿钧,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439496550,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志科,该公司总经理。
龚伟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盱眙法院)(2022)苏0830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盱眙法院认定的事实,2021年12月16日,盱眙法院根据龚伟的申请,作出(2022)苏0830财保51号民事裁定:对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在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盱眙分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有线网络盱眙分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26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龚伟负担。2021年12月22日,盱眙法院向有线网络盱眙分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有线网络盱眙分公司提出异议称,请求法院撤销(2022)苏0830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通达公司在有线网络盱眙分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26万元予以冻结。事实与理由:通达公司与异议人有施工合同关系,对异议人享有工程款债权。但2021年2月1日,通达公司与陈春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异议人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陈春余,并向异议人递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书。该债权转让协议已生效,异议人负有向债权人陈春余履行债务的义务。通达公司的债权已依法转让,对异议人不再享有债权。贵院裁定冻结通达公司对异议人享有的到期债权26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裁定,解除冻结措施。
盱眙法院认为,利害关系人有线网络盱眙分公司提出,法院冻结的到期债权已由被申请人转让给了他人,法院保全不当,属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2021年修改)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自通知债务人起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据异议人所述,通达公司此前对异议人享有到期债权,2021年2月1日,该债权已全部由通达公司转让给陈春余,并通知了异议人,故自2021年2月1日起,异议人即不负有向通达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上述事实有异议人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中止对通达公司在有线网络盱眙分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26万元的执行。
龚伟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22)苏0830执异31号执行裁定。事实和理由:龚伟诉通达公司、有线网络盱眙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830民初39号,龚伟是通达公司承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龚伟全额垫资承建工程,于2021年8月26日验收通过,工程款结算单于2021年10月26日签字生效,债权转让时间是2021年2月1日,本案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并无有效债权的存在,故债权转让无效。
本院经审查,确认盱眙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另查明,2021年2月1日,通达公司与陈春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通达公司将其对有线网络盱眙分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转让给陈春余所有,通达公司转让的数额以通达公司与有线网络盱眙分公司审计结果并经通达公司、陈春余确认后的金额为准。
本院再查明,2022年1月5日,龚伟向盱眙法院起诉通达公司、有线网络盱眙分公司,要求通达公司、有线网络盱眙分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26770.58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31日,其中标有线网络盱眙分公司发包的路基及路面工程,2020年3月12日,龚伟与通达公司签订《施工协议》,龚伟完成上述工程并已投入使用,龚伟亦向通达公司支付了税金及管理费,龚伟已领取部分工程款,请求给付余款226770.58元。该案案号为(2022)苏0830民初39号,案件尚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通达公司与陈春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债权转让协议书》无具体转让债权数额,亦未审计,不符合债权转让的要件。龚伟起诉通达公司、有线网络盱眙分公司,要求通达公司、有线网络盱眙分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26770.58元。盱眙法院已立案受理,该案尚在审理中,通达公司对江有线网络盱眙分公司是否享有债权及享有多少债权尚不清楚。债权转让的前提条件是享有债权,通达公司是否享有工程款只有通过生效的民事判决后才能确认,(2022)苏0830民初39号案件尚在审理中,盱眙法院以通达公司与陈春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并履行了通知义务为由裁定中止对通达公司在有线网络盱眙分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26万元的执行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龚伟的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盱眙法院(2022)苏0830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2)苏0830执异31号执行裁定;
二、驳回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盱眙分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国华
审 判 员 黄春丽
审 判 员 刘群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永荔
书 记 员 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