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4018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1月25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斌,江苏鼎盛湖(响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7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伟华,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439496550,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凹土科技园1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9020143559885,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仓中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张敬富,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才林,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受理后,于同年8月16日、9月2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依法减半收取23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合计4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建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谷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