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执263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执行人: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439496550,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志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志科,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经济开发区。
本院依据(2021)苏0830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朱志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830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学雷
审判员  高 林
审判员  张晓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梁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