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830执恢45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执行人: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439496550,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830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