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蔡某某、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830执310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被执行人: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的(2022)苏0830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按照诉讼阶段填写的地址确认书向被执行人司法专邮形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被执行人至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显示被退回,但按照规定应视为送达。之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2022年11月2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有存款561.36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本案收取执行费561.36元。被执行人***名下以下财付通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财付通支付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9月22日,冻结期限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查明被执行人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网络支付机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2、查明被执行人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苏H×××**、苏H×××**、苏H×××**、苏H×××**、苏H×××**、苏H×××**、苏H×××**、苏H×××**、苏H×××**、苏H×××**车辆,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4年9月30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3、未查询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工作人员前往盱眙县住建局和盱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屋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盱眙县,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查封了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因上述房屋已在(2022)苏0830执700号案件中处置,故本案不予处置。经查,被执行人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盱眙县,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查封了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因上述房屋已在(2022)苏0830执2391号案件中处置,故本案不予处置。查明,***名下位于,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查封了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因上述房屋已在(2022)苏0830执恢451号案件中处置,已向该案送达参与分配函,故本案不予处置。 四、2022年2月14日,本院走访了被执行人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住所地,发现公司无人办公。2022年10月9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未在家。本次走访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2年11月24日,因被执行人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六、2022年11月23日,本院通过电话和短信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150元,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30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