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滨海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2民初5338号
原告: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凹土科技园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衡,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滨海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响坎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男,1945年6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兴化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伟兵,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爱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