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348号
原告: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办事处门口。
法定代表人:李中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素芳,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河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河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康,主任。
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河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河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稳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河头村民委员会、济源市五龙口镇河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河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河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河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审判员 王素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