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

济源市大河砼业有限公司、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9001执9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大河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坡头镇坡头村。
法定代表人:张小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办事处门口。
法定代表人李中战,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济源市大河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6×××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0338元,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凌青
审判员  程保林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牛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