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3567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学礼,郭军芳,济源市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办事处门口。
法定代表人:李中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素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陆照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