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执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177460547L,住所地河南省济源济源市玉泉办事处门口。
法定代表人:李中战。
关于***与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济源市欣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户并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5×××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41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