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执41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177460547L,住所地河南省济源济源市玉泉办事处门口。
法定代表人:李中战。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在25×××43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411.7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5×××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41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雨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