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

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河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9001民初348号 原告: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办事处门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河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河头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建安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河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头村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城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头村委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城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2634.47元。事实及理由:2018年11月25日,原告东城建安公司与被告河头村委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将河头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改造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日期自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月13日共计50天,工程款结算方式为:拆除工程完成部分材料进场后付总工程款25%,房顶施工完成、地板砖粘贴结束后再支付总工程款30%,完工验收合格后再付总工程款42%,剩余3%质保金待一年后一次性付清。2019年3月涉案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结算总价款为336834.47元。截止2020年8月21日,被告尚欠工程款112634.47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上述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河头村委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东城建安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2018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2.基建施工结算合同表、竣工结算书及发票各一份,证明涉案工程结算价格为336834.47元; 3.2020年12月1日被告出具的证明一份(时任村委主任***签字),证明被告目前尚欠原告工程款112634.47元。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河头村委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11月25日,河头村委(甲方)与东城建安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约定甲方将河头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改造工程承包给乙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月13日,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工人进驻工地,拆除工程完成部分材料进场后付总工程款的25%,房顶施工完成、地板砖粘贴结束后再付总工程款的30%,完工验收合格后再付总工程款42%,剩余3%质保金待一年后一次性付清。工程量如需增减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019年3月13日,河南华豫正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竣工结算书,确定涉案工程竣工结算价为336834.47元,原、被告在竣工结算书及基建施工预结(决)算审核定案表中盖章确认。 2020年12月1日,被告河头村委出具证明,内容为:河头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改建工程由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中标施工,中标合同价为303000元,最终决算价为336834.47元。施工时间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月13日,此工程于2019年3月全部竣工,无质量问题,已正常办公使用。并于2019年7月15日开具税务发票并交于村民委员会财务。截止到2020年累计共付给施工单位224200元,还欠施工单位112634.47元未付清。该证明中加盖被告河头村委公章,并有时任村委主任***签字。 另查:2020年12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据原告申请作出(2020)豫9001财保2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河头村委在济源市城投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20000元。 本院认为:2018年11月25日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河头村委欠原告东城建安公司工程款112634.47元有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及被告河头村委出具的证明互相印证,因此原告东城建安公司要求被告河头村委支付上述工程款112634.4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河头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工程款112634.4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6元、减半收取为1278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河头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并具有责令报告财产、执行风险告知效力,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