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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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6执2882号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恒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海县恒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宁海县恒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226执28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童**
审判员***
审判员石洋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