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海县恒升建设有限公司、**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6执2882号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恒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海县恒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宁海县恒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226执28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童** 审判员*** 审判员石洋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