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海县恒升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6执2882号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恒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海县恒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宁海县恒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226执28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童** 审判员*** 审判员石洋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